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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2.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依法採計作為取得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或已採計提敘俸級之年資,不得重複採計。 其因法規限制無法依原俸(薪)級逕予核敘相當俸級,須依其所具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時,前曾經採計作為基本年資或提敘俸級之年資得重行採計。

  3. 公務人員俸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

  4.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依法採計作為取得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或已採計提 敘俸級之年資,不得重複採計。 其因法規限制無法依原俸 (薪) 級逕予核

  5. 公務人員俸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38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5031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俸給.

  6. 公務人員俸給法. 中華民國 75 年 7 月 3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75 年 7 月 16 日公布 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21 條;並自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76 年 1 月 16 日施行. 中華民國 79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 ...

  7. 公務人員俸給法. 【修正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97年1月16日 相關子法〉〉.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總統令公布施行. 2‧.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一月九日總統令公布同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21條;並自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施行. 4‧.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7432號令修正發布4條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16220號令修正公布第2、6、8、9、11、16、19條條文;並增訂第6-1條條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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