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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假日加班補休規定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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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說明. 一、復貴署民國112年12月21日消署人字第1121000490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保障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 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第4項規定:「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 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公務人員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第一項之獎勵。 公務人員遷調後於期限內未休畢之加班時數,亦同。

  2. 補休者,得由機關首長專案核准在三個月內補休完畢。」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 須於例假日奉派實際執行職務或各機關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共同參與者,始得准予補休。 二、另查「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3.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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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 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 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 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 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 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 關續行補休。 機關確實因必要範 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 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 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

  6. 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但因業務需要,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

  7. 一、點次變更。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六條規定, 修正職員加班補休期限由一年延長為二年。 九、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加班,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不 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8. 2022年5月30日 ·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等,例如明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