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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宿舍管理,特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有關宿舍管理,以財政部為督導機關;二級以上機關為主管機關;經管公有宿舍之各機 關為管理機關。 三、本手冊所稱宿舍,其種類及供借對象如下:

  2. 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 行政院46 年訂頒「事務管理規則」#6,各機關編制內之正式人員,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得申配眷舍。. 行政院72 年4 月29日修正「 事務管理規則」,宿舍種類已無眷舍。. 單房間職務宿舍多房間職務宿舍.

  3. 行政院112年9月15日訂定「中央機關眷屬宿舍管理要點」、修正「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第2點、停止適用「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及該院9則函釋,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 中央機關眷屬宿舍管理要點 (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中央 ...

  4. 職務宿舍管理機關應按宿舍種類(含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面積、人事編制、人員職級等實際情形,就供借對象、條件、優先順序、核定借用權責、借用年限及管理方式等,訂定管理規定;管理機關為三級以下機關、學校者,管理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5. 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宿舍管理,特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有關宿舍管理,以財政部為督導機關;二級以上機關為主管機關;經管公有宿舍之各機關為 管理機關。 三、本手冊所稱宿舍之種類如下:

  6. 一、為建立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機關首長宿舍之督導、調配、管理法令之研擬、訂定等事項, 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為執行

  7.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公有宿舍,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有關宿舍管理,以經管公有宿舍之各機關為管理機關。 三、 本要點所稱之公有宿舍種類如下: (一) 首長宿舍:係指供本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 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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