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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所支俸(薪)給總額為準。
第 3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 ...
-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 公務人員考績法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 ...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所支俸(薪)給總額為準。
公務人員考績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 ...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