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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S0110016&FLNO=5&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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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核給事假後再核給病假,應如何處理?
簽於. . 主旨:職因罹患 (如所附全民健保特約地區醫院或健保局聯合門診中心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所述病況),必須長期治療,懇請准予自 年 月 日起至. 假,簽請核示。 說明: 一、 旨揭係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2 款〈或「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 條第1 項第2 �. , 合先敘明。 三、 檢陳診. 擬辦:奉核可後,據以辦理後續請假相關事宜。 會辦單位:秘書室、人事室 第一層核定 承辦單位會辦單位. 決行. 第1頁共1頁.
奉核後登錄延長病假,免另送請假單。. 【延長病假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延長病假應檢附健保特約醫院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原為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證明。. 二、 至於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如有分段請延長病假療治之情形,原則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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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請病假期間另請其他假別之假,則中斷連續病假。113/01/18。
- 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請生理假「1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際服勤起始時間24小時內,合併計算為1日給假。111/10/18。
- 公務人員請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111/10/18。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2項所稱「2日以上之病假」中間如遇有例假時,其例假前後之病假視為連續。110/04/19。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患重病(按:現已修正為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 年。. 」此項規定,係指公務人員因患重病須長期治療時,其延長病假,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
延長病假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 間所能治癒或因安 胎確有需要請假休 養者 自第1次請延長病 假之首日起算,2 年內合併計算不得 超過1年,但銷假 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 起算。需於依規定核給之 病假、事假及休假 均請畢後,並經機 關長官核准。
2022年3月1日 · 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員每年除有廿八天全薪病假,若罹患重病,還可每二年請最多一年的全薪「延長病假」。 銓敘部統計資料顯示,民國一百年有一一一九名公務員申請延長病假,平均請假日數約一 七天,但國庫每年仍得支薪高達一點七億餘元。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