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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第 一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 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第 三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 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 成績。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發布日: 民國 38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61號 法規體系 : 銓敘部/考績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考試院:116202臺北市文 ...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 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
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提供個人公務生涯相關資料(如個人基本資料、考績、獎懲、休假及退休等)及各項主動服務,請多加利用。 回上一頁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