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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附註:一、全民英檢通過初試,未參加複試者,同意從寬計分,最高不得超過上表計分標準二分之一。 二、其他測驗得由各主管機關依教育部規定之CEF架構,衡酌所需語言及力及需求行決定增減之。 三、通過相當CEFA2級及B1級之陞任評分標準,得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決定增減分數。 1.

  2. 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本表係依教育部規定之CEF架構所製。. 行政院民國95 年4 月4 日院授人力字第0950061619號。.

  3. 行政院主計總處暨所屬主計機構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地字第 1021002414號函修正. 533.

  4. 本表經本校109 年2 月21 日109 年度職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 校長109 年3 月2日核定. 公務人員陞任評分計分標準. CEFR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 Linguaskill Business. (原BULATS) 外語能力 ...

  5. 一、通過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如附件 內各類英語能 力測驗者,按該表所定配分標準計分。 其中通過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

  6.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自行訂定評比項目之評分標準及配分時,應報經甄審委員會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7. 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行政院民國94 年8月 日院授人力字第 號. 英檢通過初試, 未參加複試者, 同意從寬計分, 最高不得超過上表計分標準二分之. 二、 其他測驗得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各測驗機構訂定對照CEFR 之等級增減之。 三、 本表自核定日起試辦一年。 行政院民國94 年8月 日院授人力字第 號函. IELTS. 3以上. 4以上. 5.5以上. 6.5以上. 7.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