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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

  2. 所有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陞任較高之職務,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 其職務如跨列二 ...

  3. 公務人員陞遷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5月2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17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203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9點【原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考試院(89)考臺組貳一字第06142號令發布自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63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0961號令修正公布第 2 、 5 ~ 12 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 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行之。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條(陞遷之原則)

  4. 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 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 別訂定。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 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 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 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 別訂定。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 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

  5. 公務人員陞遷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6.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

  7. 為使公務人員獲得合理陞遷,符合人與事適切配合之宗旨,並利機關拔擢優秀人才,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考試院院會今 (5)日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說明,本次修法為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將 ...

  8. 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9. 公務人員陞遷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0961號 令. 法規體系:. 銓敘部/陞遷.

  10. 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第二條及第五條至第十二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2年 5 月 17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0961號.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遷調歷練,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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