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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對本法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或裁判提起再審之訴,由懲戒法庭依修正施行後之程序審理。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懲戒處分 § 9.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 23.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23.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64.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 83. 第 四 章 再審 § 85. 第 五 章 執行 § 96. 第 六 章 附則 § 99.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公務員懲戒制度是否完備,對於公務紀律的維持及公務員權益的保障實有重大影響,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後,公務員懲戒救濟制度將更為完善,具有劃時代意義,誠為我國公務員懲戒法制發展的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懲戒處分 § 9.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 23.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23.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64.
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 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 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
2020年5月22日 ·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通則」係用於法律名稱,不宜作為章名,爰將章名修正為「總則」。. 第一條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 ...
司法院遂研擬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並建立審級救濟制度。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於109年2月19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嗣經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總統業於109年6月10日公布,司法院定自109年7月17日
公務員懲戒法. 中 華 民 國 109年 6 月 10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28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第 二.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第 三. 條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第 四.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 五.
第 一 條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二 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 ...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