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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 公務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應按年資給予休假。
第 13 條. 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 公務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應按年資給予休假。. 公務員因事、照顧家庭成員、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前三項公務員請假 ...
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所稱私 營商業及經理 疑義。 一、官商投資合辦之銀行或其他公司,係屬私法人,其 所營之商業自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稱之私營 商業。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稱之經理,係指有民法所 定之經理權者而言,商號於總經理之外,所設之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 公務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應按年資給予休假。. 公務員因事、照顧家庭成員、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前 ...
公務員服務法 (以下簡稱服務 法)第13 條所 稱私營商業及 經理疑義。 一、官商投資合辦之銀行或其他公司,係屬私法人,其 所營之商業自為服務法第13條所稱之私營商業。 二、服務法第13 條所稱之經理,係指有民法所定之經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目錄. 編號 要旨頁次. 1、 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所稱私營商業及經理疑義................. 1. 2、 公務員得否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1. 3、 原經營商業之人,任為有俸給之公務員者,得否繼續經營............1. 4、 公務員得於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1 5、 現任官吏不得充任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1. 6、 公務員同居或共財之父兄經營商業,是否為公務員經營商業...........2. 7、 直屬長官不得命其部屬代為經營與職務無關之正當商業.............2.
1、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稱私營商業及經理疑義〃〃〃〃〃〃〃〃〃〃〃〃〃〃〃〃〃 1 2、 公務員得否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 1
附件下載. 1090505銓敘部函-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解釋停止適用一覽表」.pdf 1050408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pdf 1090505附件1-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解釋停止適用一覽表.pdf 1090505附件2-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6年)上冊.pdf.
部法二字第0932370795號意旨,認定違法者,自公務員違法行為終了之日 起10年內應予懲處(戒);已逾10年者,免予究責。 註2:違法但經服務機關認屬情節輕微者(如公司商號無營業事實、公務 員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