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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 公務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應按年資給予休假。

  2. 13 . 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 公務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應按年資給予休假。. 公務員因事、照顧家庭成員、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前三項公務員請假 ...

  3. 公務員服務法 13條所稱私 營商業及經理 疑義。 一、官商投資合辦之銀行或其他公司,係屬私法人,其 所營之商業自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稱之私營 商業。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稱之經理,係指有民法所 定之經理權者而言,商號於總經理之外,所設之

  4. 公務員服務法. 13 . 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 公務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應按年資給予休假。. 公務員因事、照顧家庭成員、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前 ...

  5. 公務員服務法 (以下簡稱服務 法)第13 條所 稱私營商業及 經理疑義。 一、官商投資合辦之銀行或其他公司,係屬私法人,其 所營之商業自為服務法第13條所稱之私營商業。 二、服務法第13 條所稱之經理,係指有民法所定之經

  6. 13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7.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目錄. 編號 要旨頁次. 1、 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所稱私營商業及經理疑義................. 1. 2、 公務員得否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1. 3、 原經營商業之人,任為有俸給之公務員者,得否繼續經營............1. 4、 公務員得於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1 5、 現任官吏不得充任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1. 6、 公務員同居或共財之父兄經營商業,是否為公務員經營商業...........2. 7、 直屬長官不得命其部屬代為經營與職務無關之正當商業.............2.

  8. 1、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稱私營商業及經理疑義〃〃〃〃〃〃〃〃〃〃〃〃〃〃〃〃〃 1 2、 公務員得否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 1

  9. 附件下載. 1090505銓敘部函-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解釋停止適用一覽表」.pdf 1050408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pdf 1090505附件1-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解釋停止適用一覽表.pdf 1090505附件2-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6年)上冊.pdf.

  10. 部法二字0932370795號意旨,認定違法者,自公務員違法行為終了之日 起10年內應予懲處(戒);已逾10年者,免予究責。 註2:違法但經服務機關認屬情節輕微者(如公司商號無營業事實、公務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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