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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他很好奇自己轉任公務人員後,俸給總額確實比轉任前少,是不是也能適用這項規定呢? A:必須是考績年度內職務異動前後都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公務人員年資才能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2項規定計算考績獎金喔!所以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政務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雖然可以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但因為他們轉任前不是考績法的適用對象,縱使轉任公務人員後的俸給總額與轉任前的薪資相比是減少的,也沒辦法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2項的規定計算考績獎金唷! Q6:阿成原來是公務人員,他在110 年12 月6 日榮退,原服務機關人事人員在計發他110年的年終考績獎金時有些困惑, 公務人員的待遇自111 年1 月1 日起調增,那阿成110年的考績獎金是以調增前,還是調增後的俸給總額發給呢?

  2.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同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第1 依本法給與之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1 月之俸給總額為準 ...

  3. 併資考績事項 | 考績升等事項 | 考績獎金事項 | 考績等次事項 | 另予考績事項 | 考績免職事項 |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事項 | 考績委員會事項 | 其他有關事項. 考績獎金事項. 標題. 更新日期. 1. 12月2日以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如遇次年1月1日公務人員待遇調增,其退休 ...

  4.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 第 5 條.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 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第 6 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5. :原為C機關約僱人員(至104年底已滿3年),105年10月31日分發A機關。.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7-2:「初任人員於2月以後到. 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3條第2項規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3-2:「‧‧‧任職未滿1年者,依在職 ...

  6.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 (五)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六)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八)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7.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所支俸(薪)給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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