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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行政院院授交總字第1075008272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10點、第17點、第19點、第3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附件:. 車輛管理手冊.odt. 附件一-汽車車歷登記卡.pdf. 附件二-派車單.pdf. 附件三-一般常用油料用途表.pdf. 附件四-汽車每月 ...

  2.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為規範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車輛之使用管理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車輛:指各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並分為下列二類: 1.專用車:指專供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本市市立空中大學校長使用之公務車輛。 2.公務車:前目以外之公務車輛。 (二)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 三、各機關公務車輛,應衡酌業務實際需要覈實汰購,除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特種車外,以中華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機關車輛數為上限。 但因特殊需求,經專案報府核准並編列預算,或依捐款指定購置車輛、

  3. 本辦法所稱之公務車輛管理,係指本校作公務使用之大小客車之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停用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員管理等事項。 貳、登記檢驗 第 三 條 本校公務車輛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領取號牌及行事執照,並依規定繳稅及接受定期檢驗 第 四 條 本校公務車輛除依財產管理登記外,並須分別填列車歷登記簿。 五 條 本校公務車輛應投意外責任險,對特殊重要之公務車應視需要投保其他險種。 參、調派使用 六 公務車輛,由總務處集中調派。 除校長專用座車外,其他車輛,得支援左列用途: 一、教學、研究或推動學術合作之需要。 二、出外洽公,參加會議或接送邀訪之貴賓。

  4. (二)業務車:供公務及特定業務用途使用之小客車、廂型車等車輛。 (三)工程車:本府各單位為各項工程需要,以專款購置、租賃之貨車、吉 普車、高空作業車及其他工程車輛。

  5. 本手冊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由各機關進行實質管理,並由各車輛管理或其上級機關辦理相關工作檢核。

  6. 2020年7月22日 · 公務車管理 . 1. 洽公車輛線上申請系統. 洽公車輛符合規定免費通行,請由線上系統申請。 了解更多. 會場查詢及登記系統. 申借惠蓀堂及圖書館7F國際會議廳、行政大樓會議室《檔期查詢及預登系統》 了解更多. 中興大學惠蓀堂簡介. 了解更多. 中興大學國際會議廳簡介. 了解更多. 國立中興大學總務處 (General Affairs Office)

  7. 十一、員工使用公務車輛,應事先填寫派車單由各機關管理單位核派始可 行駛;行駛前應依相關規定實施清潔及安全檢查,確保行車安全, 並應將行車狀況詳細記載於行車紀錄表,使用完畢後將行車紀錄表

  8. 申請使用公務車,應事先填寫派車單,載明具體用車事由(含專程 加油、充換電或保養等)及目的地(含中途停靠點)之明確位置, 經機關授權人員同意後,調派管理單位始得核派車輛。

  9.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管理要點. 一、 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公務車輛之管理, 以提高使用效率,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一) 公務車輛: 指各機關供公務使用之各種車輛,並 ...

  10. 公務使用之汽(機)車。 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管理,係指公務車輛之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 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及肇事處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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