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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手冊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使用、油料管理、保養 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由各機關進行實 質管理,並由各車輛管理或其上級機關辦理相關工作檢核。
地區原則上不宜使用公務車,應改搭大眾運輸系統,如因特殊 狀況須使用公務車時,派車單之請單位須協理 (含)以上主管核 准,並經車輛管理單位經(副)理級(含)以上主管核准後始可調 派。 2.8 如向車輛管理單位請用車,而公務車不敷使用時,車輛管理單
第一章 通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輛包含管理用車輛及業務用車輛。 所稱管理用車輛,係指本校專供乘載員工為主要功能目的之各種車輛(以下簡稱管理用車輛);所稱業務用車輛,係指本校供業務使用之各型客貨兩用車、各型貨車、各型工程車、機車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以下簡稱業務用車輛)。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管理,係指車輛之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 第 三 條 各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得視財力與需要投保其他任意險。 第二章 登記檢驗. 第 四 條 各類車輛應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號牌及行車執照,報停報廢時亦同。 第 五 條 各類車輛應依規定繳納稅費及接受定期檢驗。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90100751號函修正 自 110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稱各機關)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 ...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行政院院授交總字第1075008272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10點、第17點、第19點、第3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附件:. 車輛管理手冊.odt. 附件一-汽車車歷登記卡.pdf. 附件二-派車單.pdf. 附件三-一般常用油料用途表.pdf. 附件四-汽車每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各機關公務車輛之使用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行 政院訂頒車輛管理手冊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一 條 本校為使用車輛之管理統一合理化及有效管理車輛,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各學院、所、系、處室、相關單位應遵照本辦法使用車輛。
內 容:. 壹、總 述. 本中心公務使用之各種汽車、機車之登記、保險、檢驗、油料管. 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違規肇事遺失處理、駕駛人管理及一. 派使用等事項,概依本要點辦理。. 貳、登記、保險、檢驗:. 一、車輛自購進後,由財產管理人分別填造財產 ...
(一)公務汽車:由本府各保管單位自行調派。 (二)公務機車:由本府各保管單位自行調派;未保管公務機車人員,因 業務需要,得經保管單位主管之核准,使用他人保管之公務機車。 公務車輛不敷調派時,由本府行政處統一調派本府各單位保管之業務車支
十一、員工使用公務車輛,應事先填寫派車單由各機關管理單位核派始可 行駛;行駛前應依相關規定實施清潔及安全檢查,確保行車安全, 並應將行車狀況詳細記載於行車紀錄表,使用完畢後將行車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