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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ww.aac.moj.gov.tw › media › 175244車輛管理手冊

    手冊所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由各機關進行實質管理,並由各車輛管理或其上級機關辦理相關工作檢核。. 三、本手冊所稱各種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分為大客車、小客車、大 ...

  2. 2019年4月6日 ·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統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車輛,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辦事效率,減少經費支出,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所說公司車輛是指公司的專車、及公務用車輛。 專車系指公司為部分特定人員或部門特配車輛。 公務車系指除上述專車以外的所有車輛。 所有車輛由行政部統一負責管理。 第二章 車輛管理. 第3條 行政部負責所有車輛管理工作,包括車輛調派,維修保養,費用預算、核准、車輛年檢及證照管理,投保、續保與出險索賠及司機管理。 第4條 公司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其它特定原因對認定人員根據協議配備工作用專車,實行月費用包幹,額度內憑票據報銷,超過部分個人自理。 公司認定特配部門使用的專車費用由公司稽核報銷。

  3. 1.1 為加強企業公務車輛之管理充分有效的對公務車輛做整體性調 派,以提高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辦法。 1.2 本辦法適用於企業公務車輛之管理。

  4. 第一章 通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輛包含管理用車輛及業務用車輛。 所稱管理用車輛,係指本校專供乘載員工為主要功能目的之各種車輛(以下簡稱管理用車輛);所稱業務用車輛,係指本校供業務使用之各型客貨兩用車、各型貨車、各型工程車、機車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以下簡稱業務用車輛)。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管理,係指車輛之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 第 三 條 各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得視財力與需要投保其他任意險。 第二章 登記檢驗. 第 四 條 各類車輛應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號牌及行車執照,報停報廢時亦同。 第 五 條 各類車輛應依規定繳納稅費及接受定期檢驗。

  5.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車輛管理手冊. 修正時間:. 107.7.3.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行政院院授交總字第1075008272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10點、第17點、第19點、第3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附件:. 車輛管理手冊.odt.

  6. 內 容:. 壹、總 述. 本中心公務使用之各種汽車機車之登記、保險、檢驗、油料管. 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違規肇事遺失處理、駕駛人管理及一. 派使用等事項,概依本要點辦理。. 貳、登記、保險、檢驗:. 一、車輛自購進後,由財產管理人分別填造財產 ...

  7.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各機關公務車輛之使用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行 政院訂頒車輛管理手冊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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