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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1月26日 · 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均免予扣繳。 因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 支付銀行借款利息時,銀行不會開立發票,而是收據,且免予扣繳。 三、支付同業借款利息. 有時候公司基於一些原因,例如更靈活的融資條件、策略合作、避免銀行審查和繁瑣的文件等,會選擇與其他同業或關係企業借款而不是找銀行。 那麼當 A 公司支付利息給 B 公司時,稅務上又要怎麼處理呢?

  2. 1507 利息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1.利息所得人〈存款人〉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1)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但仍應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 ...

  3. (二)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113年起扣金額88,501元) (一)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6%(每月基本工資自113年1月1日起為27,470元)

  4. 列報利息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1.非營業所必需的借款利息,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借入款項應於帳內載明債權人的真實姓名與地址,否則不予認定。

  5. 2020年8月16日 · 金融機構給付納稅義務人之利息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依該利息所得之性質,將其分類為「應稅利息所得」、「免稅利息所得」或「適用分離課稅之利息所得」,合併或不合併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6. 12 股利課徵之稅額,連同給付股利之公司應納之公司所得稅,不得超過用以分配股利之公司課稅所得額之 40%。 所稱「應納之公司所得稅」,包括依促進經濟發展目的而制定之法律規定所減免之公司所得稅在內。

  7. 營利事業給付予金融業、銀行業、信託業等之放款利息支出,屬於金融業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課稅範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 特種稅額計算 之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故而營利事業支付利息之一方,若已取得金融業掣發之結算單或證明書入帳認列費用即可,免辦理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延遲給付貨款而被加計之利息. 依據財政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財稅二發第7551475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收取之利息,係屬 銷售額 之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 開立統一發票 課徵營業稅。 另依財政部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88045064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取之利息,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方,則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免依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8. 財政部於 2023/12/6 發布新解釋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營業人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 112.12.06 台財稅字第 11204662230 號令.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 ...

  9. 2019年12月9日 ·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間單位互相借款,有時會因應貸方要求,預付利息給貸方,這種情況下,若借方是屬於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就有義務辦理所得扣繳,在預付利息之前,必須要先將貸方應扣繳所得扣給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最近收到一個實際案例,A公司向B君 ...

  10. 給付非銀行業之借款利息:企業間資金調度所給付之利息(非營業收入,免開統一發票), 應按10扣繳所得稅款。 行政救濟退還已繳納之稅款,並加計利息;違約後加計利息;代銷商、經銷商之保證金利息,以上之利息扣繳單位於給付時應扣繳,並應按5B其他利息之格式代號依限填報利息所得扣繳憑單。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 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 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均 免予扣繳。 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免予扣繳.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 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依本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規定, 應開立統一發票 交付買方,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 免 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 扣繳 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