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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8 條.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 ...
按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1人為董事長……」,所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計算,係包含本數三分之二在內,此與同法第206條所定「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並不包含半數之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
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 旨在因應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藉臨時管理人之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以維持公司運作。 由於該臨時管理人係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 是以,在執行職務範圍內,臨時管理人亦為公司負責人。 (經濟部93年11月9日經商字第09300195140號) 股東會召集疑義. (註:107年公司法修正後,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移列至同條第5項) 按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217條第1項規定,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不得逾3年。
一、按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次按,同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1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1人為副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會「1️⃣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第 208 條.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