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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1 .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 ...

  2. 22 . 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連續拒絕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3.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 ...

  4.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依公司法第22條之1由經濟部指定集保結算所負責建置維護,經濟部:412-1166(服務時間:星期一~星期五 8:30~17:30 國定假日除外)

  5. 2018年10月30日 · 為配合我國洗錢防制政策及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我國公司法於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新增第22條之1,並於107年11月1日正式上路,參考國際組織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ATF)24項建議,要求政府掌握公司法人實質受益人,賦予本國公司

  6. 2019年1月10日 · 主管機關查核(1/2) 第十五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立法理由敘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涉及洗錢活「 政府應有效掌握公司相關資料,並應有一定動之風險程度資料之正確性、 及時性及完整性. 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又鑒於國際間洗錢 ...

  7. 一、按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公司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之股東資訊,係為增加法人透明度(參該條之立法理由),核與公司法第387條規定之各項登記性質不同,且登記事項與申報資料亦有不同,仍須分別辦理。. 二 ...

  8. 新增於公司法總則章第22 條之1 國際標準要求政府應有機制掌握公司法人的實質受益人 立法程序討論,先納入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

  9. 2018年11月2日 · 我國為因應洗錢防制需求,及增加公司透明度,新公司法新制已於 2018 年 11 月 1 日全面上路。其中增訂之第 22 條之 1,加入關於公司需申報董監、經理人、持股(或資本總額)逾 10% 股東資料,是近年來最大規模的公司資料強制申報。

  10. 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評鑑,新增董監事及股東等資料的申報義務。. (§22-1) 廢除無記名股票,避免無記名股票成為洗錢工具。. (§137 等) 明定公司經營業務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 (§1) 公司得發無面額股:真實反應公司的價值也使股票發行價格更有彈性。. (§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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