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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16條之1. 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函釋內容: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依第27條規定提名法人或法人代表人為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之應檢附文件疑義說明。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92條之1修正第4項之「檢附」為「敘明」,且僅需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即可。

  3. 按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後段僅規定公司監察人中至少須有1人在國內有住所,並不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為資格要件。 惟所稱住所,應係專指民法第20條之永久住所而言,並不包括同法第23條以居所視為住所之情形在內。 (經濟部79年9月17日商216889號)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先修章增加監察人為2人,可於當次股東會補選之. 按公司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監察人須有2人以上。 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章程定監察人1人,於股東會先修正章程增為2人,自可於當次股東會補選監察人。 (經濟部90年12月17日商字第09002266720號)

  4.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5.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或第216條之1規定,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不問是否依同法第177條之1規定,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均以公告時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

  6.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7.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公司法」修正主要是提供友善創新及創業環境、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股東權益、增加企業經營彈性、管理制度效率化與電子化,以及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等。 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並列為優先法案,以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友善創新創業環境 (一)為促進公司善盡其社會責任,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 (修正條文第1條) (二)為強化股東投資效益,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得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 (修正條文第110條及第228條之1) (三)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並自行審酌擇一採行;股份有限公司得將票面金額股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但無票面金額股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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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前項規定,於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繼續經營之公司準用。 第76條之1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立法理由

  9. 為充分確保董事會權力之合法、合理運作,及其決定之內容符合所有董事及股東之權益,應嚴格要求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決議內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 董事會未通知監察人列席陳述意見即逕為決議,其效力如何,公司法雖無明文,惟參諸修正前公司法第 21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賦予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之權利,乃係藉由監察人之客觀、公正第三人立場,提供董事會不同意見,且監察人為公司業務之監督機關,須先明瞭公司業務經營狀況,俾能妥善行使職權,同法第 204 條第 1 項因就董事會之召集明定應載明事由,於 7 日前通知監察人,以資遵循之趣旨以觀,董事會未通知監察人列席. 陳述意見,即逕為決議,其決議應屬無效。 【高點法律專班】 .

  10. 2018年11月2日 · 我國為因應洗錢防制需求,及增加公司透明度,新公司法新制已於 2018 年 11 月 1 日全面上路。. 其中增訂第 22 條之 1,加入關於公司需申報董監、經理人、持股(或資本總額)逾 10% 股東資料,是近年來最大規模的公司資料強制申報。. 為達強制申報緩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