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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219 .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公司法第219條規定:「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係指監察人應本於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之立場,為調查及查核之義務,至於查核董事會編造之各項表冊,因涉會計範疇自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委託會計師審核之。

  3.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第 4 條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4. 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所稱取得股東會之許可自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經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

  5. 第 209 .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6.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友善創新創業環境 (一)為促進公司善盡其社會責任,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 (修正條文第1條) (二)為強化股東投資效益,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得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

  7.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國民政府制定. 公布全文 233 ;並自 20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2.中華民國 35 年 4 月 12 日國民政府修正. 公布全文 361 . 3.中華民國 55 年 7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全文 449 . 4.中華民國 57 年 3 月 25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08、21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58 年 9 月 11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3、14、239、24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 59 年 9 月 4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5、9、29、41、45、56、66、84、 98、101、103、108、111、119、135、136.

  8. www.6laws.net › 6law › law公司

    第3公司住所) ﹝1﹞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2﹞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參考裁判】 91,簡抗,24 第4條(外國公司)

  9. 2023年12月29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0.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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