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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改編或法律變更,而須申請登記、許可或備查。. 二、申請更正、停業、延展開業、復業、解散、廢止所有分公司或辦事處登記,或廢止許可。. 三、除分公司登記外,與第三條至第五條之各條第一款或 ...

  2. 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公司已按其章程所定或所增加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規費,且該次繳納規費逾新臺幣一千元者,於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全數發行前之增加資本登記,應每件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不受第三條第二款

  3. 外國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首次設立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並按其專撥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

  4. 1994年6月27日 · 公司或外國公司,申請增資、減資登記併案辦理者,其登記費按章程實際增加資本總額或實際增加資金每四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5.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準則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 之一與第九十五條之二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者,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以電子方式. 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前項預查申請案,經主管機關駁回者,申請人已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 第三條. 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設立公司登記: (一)股份有限公司: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 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有限公司:按其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 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6.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11007543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總說明(111.11.24).pdf.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對照表(111.11.24).pdf.

  7. 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設立公司登記: (一)股份有限公司: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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