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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2. 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已取得建造執照之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3.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4. 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從事綜合計畫、都市計畫、國民住宅、建築管理、公共工程、新市鎮建設等業務,位於台北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章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

  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約之形式 (一)規約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三條第十二款】 (二)規約草約 1.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於設計變 更時亦同。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2.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 為規約。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3.規約草約,得依規約範本制作。 【第六十條第二項】 (三)規約範本 1.規約範本為參考性質,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4月2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5月11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431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2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3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原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修正公布全文63條. 4‧.

  7.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8. publicworks.chcg.gov.tw › files › 4_20220324114729427_公寓大廈自治管理公寓大廈自治管理手冊

    我國於民國84年6月28日公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用以規範公寓大廈之使用行為,透過相關規定發揮 「社區自治」精神,以提高公寓大廈住戶之共同利

  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5-12. 中華民國84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316號令公布全文52條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30號令修正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

  10. 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已取得建造執照之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 責人之公寓大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其區 分所有權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 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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