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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建築物已完成登記者,依登記機關之記載為準。 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有數專有部分者,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應予累計。

  2.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3-01-10. 內政部85.10.2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五四五號令發布 內政部94.11.16台內營字第0940011177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 ...

  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約之形式 (一)規約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三條第十二款】 (二)規約草約 1.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於設計變 更時亦同。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2.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 為規約。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3.規約草約,得依規約範本制作。 【第六十條第二項】 (三)規約範本 1.規約範本為參考性質,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4001117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file_download 附件下載 extension 制定依據 history 歷史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 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建築物已 完成登記者,依登記機關之記載為準。

  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94.11.16【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日內政部(85)台內營字第858554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原條文】 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4001117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六十二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 五十六 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建築物已完成登記者,依登記機關之記載為準。 ﹝2﹞ 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有數專有部分者,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應予累計。

  7.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5-11-16 內政部85.10.2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五四五號令發布 內政部94.11.16 台內營字第0940011177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 ...

  8.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 前項被推選人為數人或公告期間另有他人被推選時,以推選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較多者任之;人數相同時,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者任之。 新被推選人與原被推選人不為同一人時,公告日數應自新被推選人被推選之次日起算。 前二項之推選人於推選後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時,除受讓人另為意思表示者外,其所為之推選行為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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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八九 一 四四三 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 ] 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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