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16 .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2.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3. 公寓大廈法律-住戶在樓梯間堆置雜物,有何罰則?. 2019-12-16. 許多社區住戶家裡東西堆不夠,把東西堆到公共空間的樓梯間了,例如鞋櫃、腳踏車、掃把、垃圾等等,已經影響通行,若管委員多次規勸仍置之不理,該如何處理呢?. 又是否可請主管機關介入處理?.

  4.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處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旨在維護公共安全,規定住戶間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及公共衛生之維護義務,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不得擅自堆置雜物或設置柵欄、門扇等,以免妨礙逃生避難,此觀其立法理由甚明。

  6. (一)積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 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7. 第16條(維護公共衛生、公共安寧與公共安全之義務)【相關罰則】第1項或第4項~ §47;第2項或第3項~ §49. ﹝1﹞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2﹞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