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一)公文用語表 語 別 用 語 用 法 備 註 起首語 (指公 文起首 所用之 發語詞) 謹查 對上級機關用。 具有動詞屬性之起首語,敘述時一律置於 句子前,如「特任 為總統府秘書 長」、「茲聘 為本校 委員」。 查、關於、有關、茲 通用。
稱謂語 (指對受文 者稱呼或自 稱用語) 鈞府、鈞長、鈞座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對上級用。 直接稱謂時用。 (依行政院104 年 3 月25 日院臺綜 字第1040127907 號函,有關公文之 期望、目的及稱謂 用語,均無須挪抬 (空格)書寫」。大院、大部、大局、大處 對無
稱謂語 該、職稱 機關名稱如一再提及可 稱「該」, 對職員則稱「該」或「職 稱」 間接稱謂時用。 奉 引敘上級機關或首長公 文時用。 准 引敘平行機關公文時用。 據 引敘下級機關或屬員或 人民公文時用。 奉悉 回復上級機關或首長公 文,於引敘完畢時用。
具有動詞屬性之起首語,敘述時一律置於句子前,如「特任 為總統府秘書長」、「茲聘 為本校 委員」。. 查、關於、有關、茲. 通用。. 起首語(指公文起首所用之. 具有動詞屬性之起首語,敘述時一律置於句子前,如「特任 為總統府秘書長」、「茲聘 為本校 委員 ...
稱 謂 語 ( 指對受文 者稱呼或自 稱用語) 鈞府、鈞長、鈞座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對上級 用。 用於直接稱謂時。 書寫本類別之稱 謂語時,對上級、平行及人民團體 均應於其左空一 格(挪抬)以示互 重。 大院、大部、大局、大處 對無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用
一、一般公文用語.. 二、法規用字用語. 三、法律統一用語. 四、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五、標點符號用法 . 參、常用文字辨正. 肆、法制作業用語辨正 . 伍、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九二 八六四七一號函 . 一、憲法: 法規名稱: . 二、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名稱用語: 四、內部規範之「行政規則」名稱用語..
附錄3、法律統一用語表 統 一 用 語 說 明 「製定」、「製作」 書、表、證照、冊據等,公文書之製成用「製定」或「 製作」,即用「製」不用「制」。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