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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07 年5 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 ...
突迴避法第 2 條規範之公職人員,而財團法人既 非本法所規範之關係人,則該財團法人自得與公 職人員服務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承攬等交易行
為了避免公職人員瓜田李下的行為衝擊民眾對公職人員或政府施政的信賴感,進而影響法律的有效執行,政府在89 年7 月12日公布實施「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作為利益衝突迴避的專法。. 施行多年後,本法於實務運作上,確實產生部分規範不足,及部分規範過嚴之 ...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0290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4 條;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771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
因此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條第2項 特別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 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 規定」,即表彰本法相較於其他另有嚴格 規定的法律而言為普通法之性質,如果有 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法嚴格,則應優先適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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