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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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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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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 ...

    • 沿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

  2.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 客服專線: (02)2784-5053 傳真: (02)2784-1099. 電子郵件信箱:pdpsmoj@gmail.com. 客服時間:09:00-18:00. 建議使用 Edge v85.0 (以上版本)、Chrome、Opera 10.61 (以上版本)、. Safari 5.0.1 (以上版本)、Firefox v82.0 (以上版本) 等瀏覽器 1366 × 768以上的解析度 ...

    •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 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 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
    •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 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 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 、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政務人員,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有給之人員。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有給職,指所任職務依規定支領比照政務人員或國軍上將俸給標準之給與者。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指依法規所置之人員。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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