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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職人員選舉結果,應由主辦選舉委員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連同當選人相片二張,於投票日後四日內,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當選人名單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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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 ...

  2.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罷免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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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前二日至三日,按選舉人名冊所載人數分別將選舉票發交鄉(鎮、市、區)公所,並於投票日前一日,轉發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後密封,由鄉(鎮、市、區)公所統一保管或主任管理員負責保管,於投票 ...

  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1120224149號;中選法字第11200015831號 令.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6.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 百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以圈 選行之。 第 三 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 Ú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

  7. 公職人員選舉結果,應由主辦選舉委員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 ,連同當選人相片二張,於投票日後四日內,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當 選人名單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

  8. 2023年9月11日 · 申請登記為區域、原住民選舉選人,應備具下列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二、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三、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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