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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壹、法令依據. 一、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之法令授權依據為何? 答: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第36 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處理準則之法律效果為何? 答: (一)公開發行公司若未依處理準則辦理,依證交法第178條第 1 項第11款及第179 條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2. 19.證券投資信託顧問法第70條之1問答集 20.期貨信託顧問業務 21.有關證券期貨業辦理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業務問答集 22.證券商、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問答集 政風園地 廉政訊息 廉政宣導 廉政法規 本局

  3.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資金貸與、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 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4.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5.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英
    •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 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號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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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處理程序之訂定 § 8. 第 一 節 資金貸與他人 § 8. 第 二 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 11. 第 三 章 個案之評估 § 14. 第 一 節 資金貸與他人 § 14. 第 二 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 17. 第 四 章 資訊公開 § 21. 第 一 節 資金貸與他人 § 21. 第 二 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 24.

  8. 公開發行公司擬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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