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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壹、法令依據. 一、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之法令授權依據為何? 答: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第36 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處理準則之法律效果為何? 答: (一)公開發行公司若未依處理準則辦理,依證交法第178條第 1 項第11款及第179 條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2. 證期局全球資訊網 螢幕解析度建議:1024X76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 版權所有 106237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85號 (捷運:忠孝新生站7號出口) 金管會證期局電子地圖 電話:02-8773-5100‧02-8773-5111 傳真:02-8773-4143

  3.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資金貸與、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 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4. 金管審字第1080304826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證券發行 立法理由: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總說明(108.03.07).pdf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條文對照表(108.03.07).pdf

    •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英
    •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 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號 令
  5.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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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一依處理準則第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如金融業、保險業、票券業、證券期貨業等特殊行業已於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及證券期貨等金融相關法令另有相關規範者,則應優先適用該等法令之規定。 ( 二) 另依處理準則第10條,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母公司若屬金融相關事業之公開發. 行公司,母公司本身依( 一)說明不適用處理準則之規範,惟其子公司若非金融業,仍應適用處理準則之規定。 六、公開發行公司共同承攬公共工程是否適用處理準則有關背書保證之規定? 答:

  8. 公開發行公司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 所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第九條第六款之評估結果提董事 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1.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問答集 證期局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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