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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優先承買權也稱優先購買權,在共有的法律關係上,係指共有人將其共有應有部分出賣予他人時,他共有人可以比照該買賣條件,優先加以購買(優先於其他承買人之權利),有簡化共有關係的效用。 在租賃關係中,亦有優先承買之適用,例如在租地建物之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即出租人將土地出賣時,承租人亦有優先承買權。
      www.lawyerli.tw/l/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否變更買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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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 §34-1 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當共有人數越少,土地的利用將更能發揮,為了不讓共有關係更加趨於複雜,土地法 §34-1 第 4 項規定:當有共有人想要出賣自己的持份給第三人時,應該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使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張自己的優先承購權,並以同一價格進行購買,以減少共有人的人數。 優先購買權被破解怎麼辦? 許多以房地產生財的業者,可能會為了防止少數人使用優先購買權,進而想出各式奇招想要進行破解,例如常見的像是業者與多數共有人串通,謀劃一個「假的」 地上權 人,而地上權人在法律上的優先購買權是優於少數共有人的,因此少數共有人便可能會失去優先購買權。

  3. 2022年1月4日 ·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日前有名共有人想將一筆持分8分之1的農地出賣予第三人,為了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範,賣方以存證信函通知另外20多位共有人,將成交價、條件通知共有人,於函到15日內主張優先購買權,竟然收到10位共有人主張

  4. 2024年5月29日 · 土地法 34-1 優先承購權?. 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土地該怎麼辦?. 《 土地法 》第 34 條之一,是整部《 土地法 》中爭議、學說見解歧異、實務案例最多的條文之一。. 台灣地狹人稠,很容易有數人共有土地、建物的情況,隨之衍生的法律問題更是屢見不鮮。. 本文 ...

    • Lawrence Chen
  5. 2024年5月15日 · 優先購買權又稱優先承購權,指權利人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約定得就義務人之特定財產出賣給第三人時,享有與第三人相同條件優先承購的權利。 即權利人就義務人出賣某物與第三人時,可以依同一條件優先於第三人而買受,且於有優先購買權之權利人行使權利後,義務人與權利人間就該物需依原出售之同一條件成立買賣契約。 白話點來說,優先購買權就是讓權利人擁有「可以優先於他人購買的權利」,在不動產的買賣均需注意是否有優先購買權的存在,一般容易出現在共有人物件、地上權人物件及法拍物件。 優先購買權可以分成以下幾類: 優先購買權可以分成幾類? 約定優先購買權 vs. 法定優先購買權. 顧名思義,即是權利發生係由於當事人間約定還是法律規定而異。 債權效力優先溝買權 vs. 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6. 2023年9月14日 · 一、優先購買權是什麼?. 「優先購買權」,又稱「優先承購權」或「優先承買權」,是指第三人根據合約或法律規定,面對財產轉讓情況時,有權根據預先約定的條件,優先購買該財產。. 換言之,當出賣人出售共有財產時,權利人有權以相同的條件優先購買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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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8. 2023年7月22日 · 民法及土地法之優先承購權規定. 關於共有人出賣共有物,其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民法及土地法均有,分別如下: 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民法的優先承買規定,適用於動產及不動產,而土地法則僅適用於不動產,所以在出賣共有之房屋或土地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之規定(因此時土地法為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民法)。 出賣共有不動產時,多名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如何處理? 土地法不像民法第824條第7項,在二人以上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以抽籤決定之規定,於是就產生爭議,大致有以下三種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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