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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補償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5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六月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26條;並自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六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八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616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960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名稱: 冤獄賠償法) 7‧.

  2. 依第一條所列法律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前項求權自支付補償金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2023年12月29日 · 政府1959年制定《冤獄賠償法》,希望人民遭司法誤判、自由被拘束時,能獲得適當賠償平復冤屈。 法條規定,原則上冤獄每天賠償3000到5000元。

  4. 2021年5月8日 · 冤獄補償(刑事補償)如何申請?. 刑案被告於偵查、審判期間曾遭羈押處分,在獲得不起訴或無罪判決後(或最後判決之刑期已逾羈押期間),可向國家請求補償,即為民眾俗稱的冤獄賠償。. 以受羈押處分為例,該如何提出補償申請?.

  5. 2017年11月9日 · 高等法院今(9)日裁定補償新台幣2812萬元刑事補償非執行死刑者的最高賠償紀錄。 徐自強被控22年前擄走富商勒贖並殺害,經9次死刑、2次無期、5次非常上訴,及監察院調查、大法官釋憲後,去年9月更九審首次獲無罪判決,最高法院去年10月13日判決無罪 ...

  6. 補償事由主要規定在 刑事補償法第1條,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如果受有人身自由拘束之侵害者,受害人即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具體事由類型例如:1.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 ...

  7. 冤獄賠償法. 中華民國96 年7 月11日公布. 第 一 條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或檢肅流氓條例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收容。 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曾受羈押、收容、刑之執行或強制工作。 三、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收容。 四、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留置。 六、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前,曾受留置或感訓處分之執行。 非依法律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8.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 求賠償」,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就聲請人所受軍事審判冤獄賠償之駁回決定,及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維持原決定之覆議決定,所適用之「辦理冤獄賠償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違法不當限縮

  9. 冤獄賠償法 為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 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立法機 關據此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而此等法律對人民請求各類國家 賠償要件之規定,並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刑事被告之羈押,係為確 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於被告受有罪判決確定前,拘束其身體自由於一定 處所之強制處分,乃對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嚴重限制,故因羈押而生之冤 獄賠償,尤須尊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

  10. 一、冤獄賠償法於100年7月6日修正公布為「刑事補償法」,其修法背景為何?.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5項、第14條第6項規定,受非法拘禁或因誤審定罪而受刑罰之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該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依98年4月22日公布之「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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