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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檢送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3點有關因公赴國外出差辦理護照或簽證所需照片費之解釋案例如附件(109年3月2日) 公務預算處 國內出差旅費暨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補助要點解釋彙編(109年2月版)

  2.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暨 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 費用補助要點 解釋彙編.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中華民國109 年2月修編. 一、本彙編適用於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與特種基金。 二、本彙編制定之目的,係為提升國內出差旅費報支及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之效率及品質。 三、本彙編係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規定,逐條蒐集歷年函示及主計長信箱答復,並非法規或制度之訂頒,答復內容因個案問題而異,僅供員工報支國內旅費、參加國內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及主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之參考。 四、本彙編內容所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主計處,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已分別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3.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 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103 年1月編訂中華民國107 年4月修編. 前 言. 一、本彙編適用於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與特種基金。 二、本彙編編訂之目的,係為提升國外出差旅費報支之效率及品質。 三、本彙編係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逐條蒐集歷年函示及主計長信箱答復,並非法規或制度之訂頒,答復內容因個案問題而異,僅供員工報支國外旅費及主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之參考。 四、本彙編內容所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主計處,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已分別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五、本彙編所列案例左端有「 」記號者,表示此次有修正,有「⊙」記號者,係本次新增訂。

  4.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 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 其 ...

  5. 國內出差旅費解釋彙編.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解釋彙編109.02修編.pdf. 瀏覽數: 1703. 友善列印. 81148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700號. 700, Kaohsiung University Rd., Nanzih District, Kaohsiung 811, Taiwan, R.O.C. 意見反映信箱. 尊重 ...

  6.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 解釋彙編. 行政院主計總處編. 中華民國104 年10月. 一、本彙編適用於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與特種基金。 二、本彙編制定之目的,係為提升國內出差旅費報支及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之效率及品質。 三、本彙編係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規定,逐條蒐集歷年函示及主計長信箱答復,並非法規或制度之訂頒,答復內容因個案問題而異,僅供員工報支國內旅費、參加國內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及主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之參考。 四、本彙編內容所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主計處,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已分別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7.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108 年11 月26日 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859號函修正 自109 年1 月1日生效.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 ...

  8.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約聘( 僱) 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

  9.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 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差,係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下列任務之 一:. (一)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 ...

  10.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 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 特訂定本要點。 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 �. 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 僱) 人員, 依其原定職等�. 附表一分等數額報支。 雇員、 技工、 駕駛及工友, 按薦�. 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三、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 如利用公文、 電話、 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 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 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 出差事畢, 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 一併報請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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