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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自113年1月1日生效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 更新日期:112-11-16

  2. 2023年10月26日 · 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3. 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 關核 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4. 1.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日支金額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5. 1.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6.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40102843號函修正,並自105年1月1生效 地區、 名稱(地區、國家、城市或其他) 國家 城市或 其他 日本(Japan) 淡路島(Awaji-shima) 福井(Fukui) 福岡(Fukuoka) 福島(Fukushima) 岐阜(Gifu) 濱松(Hamamatsu)

  7. 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除了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在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範圍,准予認定,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

  8. 認定之國外旅遊紅色警示地區出差,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 數額百分之七十者,得檢據覈實報支。 與民間企業共同赴國外考察、參展及部長級人員出國參訪,經主

  9. 出差人員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 不得重複。 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按百分率計算,其總計後尾數不足一元者, 進位為一元。 赴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出差其生活費日支數額詳如「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10. 1071222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222.21KB).pdf.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112.1.1起適用) (402.63KB).pdf.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113.1.1起適用) (194.22KB).pdf. 回上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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