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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為加速公款收付、確保公款與公有財物保管安全及健全機關內部財務控管機制,特訂定本手冊。. 二、中央政府機關及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出納事務,依本手冊之規定辦理。. 三、本手冊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 ...

  2.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院授財庫字第1080378647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立法理由:. 出納管理手冊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081218.pdf. 圖表附件:. 出納管理手冊帳表格式.odt.

  3. 出納管理手冊條文1081218.odt.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院授財庫字第09400309410號函修正,自94年7月1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院授財庫字第10103732090號函修正第21點,除第1款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3 ...

  4. 說 明:. 修正「出納管理手冊」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內 容:. 出納管理手冊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十一之一、各機關宜指定曾研修會計、帳務處理、內部控制(稽核)或其他相關課程者擔任出納管理人員。. 各機關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至少每三年應參與 ...

  5. 出納管理手冊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三、本手冊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出納管理單位:指管理出納事務之單位。. (三)出納管理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 ...

  6. 修正「出納管理手冊」第21點,除第1款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一)實施集中支付之機關,出納管理人員收到會計單位編製之付款憑單,應即遞送財政部國庫署辦理支付。. 其屬於受款人自領方式附有「領取支票憑證」者,應即通知受款人 ...

  7. 出納管理手冊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手冊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出納管理單位:指管理出納事務之單位。. (三)出納管理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 ...

  8. 財政部:11673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電話總機: 23228000 傳真電話:23219758. 系統版本: 113.06.21. 系統更新日期: 113.06.27. 本系統法規內容若與政府公報內容不同,以政府公報內容為準;. 本系統各稅解釋函令內容若與「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

  9. 出納管理手冊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為強化機關專戶支票管理等內控機制與因應實務需要,經通盤檢討本手冊並彙整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意見,據以研擬修正,期提升出納管理效能。. 本手冊共五十八點,本次修正六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強化機關專戶支票內控機制 ...

  10. 出納管理手冊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十一之一、各機關宜指定曾研修會計、帳務處理、內部控制 ( 稽核 ) 或其他相關課程者擔任出納管理人員。 各機關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至少每三年應參與相關訓練或講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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