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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1﹞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15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2、44、74~75-1 條條文;增訂第 42-1 條條文;其中第 42 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 42-1、44、74~75-1 條條文自九十八 年九月一日施行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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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13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156 條;並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法務部本部: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總機:(02)2191-0189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18條、第221條至第229-1條 (妨害 性自主罪章) 1.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條;並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91-1 條條文;增訂第 319-1~319-6 條條文及第二十八章之一章名;除第 91-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