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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51 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3. 255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4.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

  5. 行政院院會於今(18)日通過刑法第251條313修正草案,以加強保障民生安定、交易秩序及個人信用. 中華民國刑法(下稱本法)於24年1月日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日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係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1901關於環境污染犯罪之規定 ...

  6.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1 .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重要生活必需用品倘有藉機從事人為操縱或其他不當行為,將影響國民生活安定. 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之發展,且國民健康與衛生之保障屬基本生存需求,惡意囤. 積商品影響國民健康與衛生之行為 ...

  7. 條文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妨害販運穀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二、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業、工業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4年5月30日修正6月17日公布. [编辑]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3年)#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條文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8. 1、109年1月15日才修正通過的刑法第251條規定: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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