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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91-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 ...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duress/ coercion)、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實務111 台抗1680 裁定: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強制性交罪,係為保護性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2020年4月27日 · 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刑法之強制性交罪,其刑度十分得重,而法條中「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究竟概念為何呢?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 ...
2018年10月24日 · 一、什麼是「強制」 性交 [1]?. 依據 刑法 第221條第1項規定 [2],強制性交指 行為人 利用 強暴 、 脅迫 、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交。. 強暴是指利用物理上接觸,例如用刀架在脖子上、以繩索或膠帶綑綁、徒手壓制 ...
法條內容.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解釋 7. 判例 17. 法律問題 16. 行政函釋 7. 相關法條 3.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1.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 原條文中「姦淫」一詞其意為男女私合,或男女不正當之性交行為,不無放蕩淫 逸之意涵,對於被害人誠屬難堪,故予修正為「性交」。
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 所謂「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分別解釋如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