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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1 對於男女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第 221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91-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 ...

  3.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duress/ coercion)、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實務111 台抗1680 裁定: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強制性交罪,係為保護性 ...

  4.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5. 2020年4月27日 · 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刑法之強制性交罪,其刑度十分得重,而法條中「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究竟概念為何呢?

  6. 221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 ...

  7. 2018年10月24日 · 一、什麼是「強制性交 [1]?. 依據 刑法 第221條第1項規定 [2],強制性交指 行為人 利用 強暴 、 脅迫 、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交。. 強暴是指利用物理上接觸,例如用刀架在脖子上、以繩索或膠帶綑綁、徒手壓制 ...

  8. 法條內容. 第 221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解釋 7. 判例 17. 法律問題 16. 行政函釋 7. 相關法條 3.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1.

  9. 中華民國刑法221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 原條文中「姦淫」一詞其意為男女私合,或男女不正當之性交行為,不無放蕩淫 逸之意涵,對於被害人誠屬難堪,故予修正為「性交」。

  10. 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 所謂「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分別解釋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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