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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15-1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

  2.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3. 妨害秘密是刑法中的一個罪章,亦可專指刑法 315-1「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私下活動的行為。 LawPlayer

  4.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5. 315-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6. 中華民國刑法 315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 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 輯一致性。.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 一 增列 ...

  7. 妨害書信秘密罪 ,為《 中華民國刑法 》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 拘役 或 新臺幣 3000元以下 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人民有秘密 通訊 之自由,此為《 中華民國憲法 》第12條所明文保障之 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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