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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 1-1 條 本法所稱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者;所稱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稅額者。

  2. 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 ...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20 年 06 月 13 日

  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第 6-1、32-1、50 條條文、增訂第 48-2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5. 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

  6.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是中華民國最基礎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律,主要是「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7. 中華民國90年7月9日總統華總(1)義字第9000134120號令修正公布「營業稅法名稱為「加值型及加值型營業稅法」;並修正第1條、第11條、第41條、第49條及第60條條文;增訂第1條之1及第8條之2條文

  8.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是 中華民國 最基礎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律,主要是「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 20年(1931年)6月13日公布,民國75年(1986年)4月1日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3年12月6日修正公布。 應用案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可以避免不肖人士開出不實的 統一發票 消費金額 [2] 或者以不當手段得到多種獎項 [3]。 维基文库 中的相关原始文献: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9.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 1-1 條. (定義). 本法所稱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者;所稱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稅額者。. 第 2 條. (納稅義務人 ...

  10. 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計算稅額者。 課徵對象及範圍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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