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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8月25日 · 第一類是民眾經常詢問的「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 」,勞動部指出,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始得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 ...

  2. 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不給付加班費。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Q6:加班補休規定生效後,雇主得否規定勞工於加班後一律發給加班費,不同意

  3. 2024年2月16日 ·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4. 2018年1月15日 · 勞基法第32條之1: 1.明定雇主使勞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可以補休取代加班費。 2.補休標準可以加班時數直接換補休時數,亦即1:1。 3.補休期限屆滿未補休完畢之時數,雇主必須給與原加班時數之工資。 一、加班補休法制化之緣由概述. 1.此次修法新增第32條之1的加班補休制度,在台灣勞動現場上並非新產品,早在民國79.9.21勞委會針對勞基法第32條之加班,曾以勞動二字第22155號函認可,函釋內容謂「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由此可知加班補休早在民國70年代就已經在勞動實務現場上有過爭議。

  5. 2022年7月20日 · 法律規定給付加班費經勞工同意使得換成補休. 雇主使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原則上就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才可以依照同法第32條之1的規定,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也就是說, 補休的選擇權在於勞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只能選擇補休。 小編劃重點:補休的選擇權依規定在勞工,雇主不可主動、片面要求勞工只得選擇補休、不給加班費。 選擇加班費或補休,應在「加班事實」後才會發生. 另外選擇要請領加班費或補休應該要在加班事實發生後才會產生,如果事業單位在勞工到職時,就簽署類似「本人同意日後加班無條件選擇補休」等一次性向後拋棄未來加班費的請求權是沒有效力的。

  6. 2020年4月29日 · 雖說常見,但直到107年1月10,加班補休之相關規定,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正式納入勞基法(第32條之1),令勞雇雙方在加班補休之作業上,有法定之依循標準。

  7. 簡單來說,在員工加完班之後不直接請領加班費,而是將加班時數累積起來,之後再擇期休假,就是我們常說的「補休」。加班換補休時數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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