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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16日 ·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但是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補休方式: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已於施行細則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如:曆年制、週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之末日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無得再行遞延。 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2.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但是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補休方式: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已於施行細則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所謂「工資計算標準」,係指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延長工時乘數計算之。

  3. 說明. 一、復貴署民國112年12月21日消署人字第1121000490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保障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期限補休完畢,補休期限至多為二年。 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第4項規定:「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期限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 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公務人員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第一項之獎勵。 公務人員遷調後於期限內未休畢之加班時數,亦同。

  4. 2018年3月7日 ·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新制上路後,接到許多民眾寫信、致電詢問,包括「加班時數換補休時數」、「雇主可否拒絕勞工用補休取代加班費」、「例假七休一」等內容,因此再度彙整常見問答集,以增進社會大眾對修法內容的瞭解。 新

  5.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6.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7. 2024年1月1日 · 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權益將獲得最基本之保障,凡適用該法之行業或工作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之內涵. 一、勞動契約.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與勞工間依勞動契約成立勞動關係。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8. 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原則上須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即勞雇雙 方的合意。 因此,雇主常透過實施加班申請許可制,藉由事前或事後同意,使得勞工延長工 時在勞雇雙方合意下進行。 惟有關延長工時的認定,不以上述情形為惟一的型態。 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的時間應認屬工作時間,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長工時工資(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81 年4 月6 日台81 勞動2 字第09906 號函釋參照)。 Q:加班費計算方式? A :按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之: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2.

  9.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10. 2021年11月24日 · 加班補休規定 勞動部所屬機關 首頁 業務專區 勞動條件、就業平等 工資 延時工資(加班費加班補休規定 加班補休規定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更新日期:2021-11-24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2021-11-24 點閱次數: 收合 本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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