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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12月21日 ·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之後,對於不同「場所」的定義也有所改變。. 其中,修法前的「就業場所」與現在修法後所稱的「勞動場所」又有什麼不同呢?. 趕快來看看介紹吧!. 「勞動場所」、「工作場所」 、「作業場所」霧煞煞,看攏沒?. 【勞動場所】. 於 ...

  2.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

  3.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所稱雇主,指罹災勞工之雇主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者工作場所之雇主;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

  4. 2020年9月8日 · 勞動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主管勞工的是勞動部,所以聯想勞動場所

  5.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第 6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6. 位所僱勞工而言,上述勞動場所之定義,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雇主所 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故勞工於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之交

  7. 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月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 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 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5-1) 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

  8.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

  9.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10. 1.勞動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 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 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2.工作場所:係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 之場所。3.作業場所:係指工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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