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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8月14日 ·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之後,對於不同「場所」的定義也有所改變。. 其中,修法前的「就業場所」與現在修法後所稱的「勞動場所」又有什麼不同呢?. 趕快來看看介紹吧!. 「勞動場所」、「工作場所」、「作業場所」霧煞煞,看攏沒?. 【勞動場所】. 於 ...

  2. 2020年9月8日 ·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第二條就本法可能會出現的重要名詞來做解釋,工作者將三種情況接納入,第一: 勞工。 第二: 自營作業者。 第三: 受 到工作地點主要負責人指揮、監督與管理的人員。 自營作業者,再給予定義: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3.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所稱雇主,指罹災勞工之雇主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工作場所之雇主;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

  4.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

  5.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6. 工作場所 作業場所 B(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 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 之場所。 如:公司設置之所有辦公範圍,包含通道、辦公室、庫房、停車場及其他公司可支配、管理的場所等皆為工作場所之範圍。

  7. 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月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 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 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5-1)

  8. 職安法第37 條第2 項第1&2款之災害.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發生死亡災害. 發生災害之罹 ...

  9. 目前中央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之檢查機構有台北市勞動檢查處、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桃園市勞動檢查處、台中市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而原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北、中、南區勞工檢查所因台灣省政府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精簡,已改 ...

  10. 工作場所: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指示或代理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工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第6 條第1 項(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