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相關搜尋:

搜尋結果

  1.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2.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3.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4.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5.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6. 一、紅利。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7. 獎金 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