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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9 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2. 1 .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2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 ...

  3.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9 .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4. 第 29-1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退休金數額按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給與標準依下列規定估算勞工人數為估算當年度終了時適用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保留本法工作年資之在職勞工且預估於次一年度內成就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者。 二、工作年資:自適用本法之日起算至估算當年度之次一年度終了或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 三、平均工資:為估算當年度終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前項數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5. 第 1 條. 本細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

  6. 第 29 條.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如下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二、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7.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10-1 .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