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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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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

    • 法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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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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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terms used in the Act shall be defined as follows: ...

  3.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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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什麼呢?勞基法怎麼規定特假?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公司單位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就該依年資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因此特休也被稱之為「年假」,也就是公司每年(的特定時間段)會給予的假期。 特休鼓勵勞工自由安排休息時間,保護勞工身心健康及生活品質,是勞資關係中一項重要的福利措施!

    三者之間最大的差別就是-特休是能領薪水的,是一種真的可以「躺著賺錢」的方法! 相對於病假或事假,特休決定權在於員工,公司不得拒絕勞工的特休請求,也能不能因為員工請特休而有任何不利處分,更不能扣全勤績效。

    其實法律上對於特休日期,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不想看字嗎?這邊整理了簡單的特休級距圖表,看看你在目前的公司待了多久吧: 看這麼多還是不理解?快用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一秒算好特休天數! 此外,部分佛心公司會有額外的特休作為員工福利的一部分,如果你的公司有這樣的福利,計算時別忘了額外加上去。 ▹ 上班心累累,想找更多轉職好機會?快註冊 Yourator,加入時下最熱門的數位產業!

    ⎜若特休因為某些原因無法休完時,能否換成薪水或有其他的處理方案呢 ? 有些時候可能因為工作太忙碌或一時忘記,常常沒來得及使用特休。即便如此法律仍有配套的措施,特休是可以換錢的! 一旦特休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沒休完,沒休完的天數,雇主要依法發對應天數的工資。若為辭職、裁員等因素導致契約終止,雇主也必須以未休之天數發放工資。 除了換錢外,特休也是可以遞延至下一年度的,只要雇主與員工經過協商後,未休之天數可以遞延,以順延一年為限。 不過這裡要注意,特休換錢是以一個月 30 天做計算,而不是實際工作日,也就表示換算下來,不一定會比放一天假還要划算 。

    ⎜特休可以臨時請嗎/特休需要於多久前提出?

    原則上勞工可以自由決定排假日期,不需要說明理由,公司不得惡意禁休。但本法並未明確訂立相關辦理規定,例如請特休是需要於前幾天告知公司或能否臨時辦理特休等,是為了保留員工與公司雙方協調的空間。

    ⎜特休的請假單位是什麼,我特休可以請半天或小時嗎?

    有關於特休能否以半天為單位,在法律上無明文規定,相當仰賴勞資雙方的協調。有些公司能以半小時或小時為單位,不過由於歷年制的關係出現,0.5 日的特休是相當常見的,原則上以半天為單位應是合理可行的。 關於這篇 2024 特休懶人包的文章就到這邊,相信大家對於特休天數、特休規定有更多的了解。今年就好好利用年假享受美好假期吧。 (參考資料 :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你可能也會有興趣: 面試必備談薪水技巧!換工作時如何回答期望薪資?新鮮人與轉職者都適用 想轉職軟體、科技業 PM?先分清楚「專案經理」與「產品經理」的差異 LinkedIn 個人檔案提升六大技巧,資深人資親自教你完善 LinkedIn 履歷!

  4. 2017年1月11日 · 新修正之勞工特別休假日數有多少 ? 勞工甲 105 年 2 月 1 日到職,於 105 年 12 月 8 日雖工作年資已達 10 個月又 8 天,但因未滿 1 年,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尚無權請求特別休假。. 勞工甲如 106 年 1 月 1 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 6 個月以上,即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 ...

  5. 根據勞基法之特休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 ...

  6. 2024年9月30日 · 特休是勞工的法定權益,勞基法特休相關法源紀載明確,《104職場力》帶您一次了解特休天數的給法、週年制/曆年制特休計算方式、特休換錢換假的評估邏輯,以及其他特休規定。

  7.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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