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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i.bli.gov.tw › qa › main3下載區 - BLI

    檔案內容. 請選擇下載格式. 尚未申請新成立投保單位. 申請成立新投保單位操作手冊 (勞保/勞退、就保/勞退) -僅限已取得「工商憑證」單位適用. 投保單位. 承保作業. 第一單元:憑證註冊與指派作業. 第二單元:勞保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

  2. 適用勞基法的單位申報勞工參加勞、就保 (含僅加職災保險)時,本局將依加保資料逕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業單位如有上列除外工作者,請於其加保或身分轉換時,另填「勞工保險單位被保險人【提繳/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報表」,辦理免提繳積欠 ...

  3. 107年7月1日後新到職之聘僱人員,機關學校應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提繳身分別為「不適用勞基法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自願提繳(2)」),或以網路申報方式向勞保局辦理。

  4. 2015年4月21日 · 委任經理人是否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更新日期:2021-10-20 發布日期:2015-04-21 點閱次數:. 共 4 筆資料,第 1/1 頁,每頁顯示 筆.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 本部總機: (02)8995-6866 本部傳真: (02)8590-2960.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

  5. 點選下方列表與 勞基法特殊身分別 相對應的法律名詞。 點選後按下方的「開始查詢」,系統將自動呈現查詢結果。

  6. 依照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及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得自願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

  7. 2024年1月1日 · 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權益將獲得最基本之保障,凡適用該法之行業或工作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之內涵. 一、勞動契約.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與勞工間依勞動契約成立勞動關係。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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