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59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2. 2021年10月20日 · 雇主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惟該項給予係屬補償金之性質,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有薪資」,被保險人仍得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3. 2015年2月25日 ·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補償責任,有下列四種: 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4. 1.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動基準法雇主應負擔之補償義務如下:. 醫療 ...

  5.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6.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59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 ...

  7. 三、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 59 條第 2 款規定略以:「勞工在 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本法施行細則 31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 59 條第 2 款所稱 原領工資,...。

  8. 59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9. 2018年11月9日 · 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或傷病 失能 時,雇主固須 負擔 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1],但依照 勞動基準法 第59條但書 [2] 規定,針對同一事故,如果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例如勞工保險給付),雇主得主張抵充,以補償金額為計算基礎,減去勞工法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的補償,才會是雇主真正需要再給付的部分 [3]。 舉例而言,勞工保險中,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後段規定 [4],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對照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此時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金額得主張以勞工保險給付抵充之,僅須給付勞工職災補償與勞保給付間之差額即可。

  10. 勞動基準法第59~63條【職業災害補償】. 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