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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細則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勞動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勞工保險所收 ...

  2.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源依據. 附屬法規.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English.

  3. 細則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勞動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4.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5.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 前項勞工於下列時間到職,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 一、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

  6.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49年3月1日內政部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58年7月11日內政部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62年11月20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55651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68年9月11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24598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8年9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78)勞保一字 ...

  7. 2012年5月18日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101014019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十七 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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