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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法第七條 ...

  2.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第 3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第 4 條

  3. 第一條.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第三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為職業病。 第四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4. 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或其他職務上原因於工作場所外從事作業,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非工作時間因雇主臨時指派出勤,於直接前往勞動場所之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條.

  5.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 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如附表。. 二、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圖表附件:. 附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修正規定.PDF ...

  6.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English.

  7. 全文內容: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以下簡稱審查準則 )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 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如無審查準則

  8.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第三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為職業病。 第四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夜校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左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9.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 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10.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英文詞彙 Regulations of the Examination of Injuries and Diseases Resulting from the Performance of Duties by the Insured Persons of the Labor Insurance 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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